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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
2018-01-19 14:26  
 索 引 号 971045726/sxxgkb/2018-00013  公开方式 主动公开  公开日期 2018-01-19
 发布机构 市政府信息公开办
 公开程序 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

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市级有关部门(单位):

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进一步落实文化自信战略部署,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保存历史文化基因,促进历史建筑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充分认识重要意义

历史建筑是指经市、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,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,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,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。眉山历史建筑是见证眉山历史、反映时代特点、体现眉山特色、承载眉山记忆的重要载体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,有利于生动展示眉山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质,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、树立文化自信的一项重要工作。

二、切实加强保护利用

(一)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和认定。

各县(区)人民政府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历史建筑普查,摸清历史建筑家底,凡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,均可认定为历史建筑。

1.建成时限30年以上,主体结构基本完好。

2.与历史事件或著名人物相关联。

3.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,具有历史记忆和时代特征。

4.具有艺术价值,能够反映所在地域的建筑艺术特点。

5.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,周边居民认同感强。

6.能够反映一定时期的施工技术和科技水平。

7.具有其他价值特色。

(二)做好历史建筑建档和挂牌。

凡被认定为历史建筑的,由各县(区)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护名单,按照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式样,统一悬挂标牌予以重点保护。同时,填写《眉山市历史建筑普查登记表》,按照“一物一档”的原则,建立历史建筑档案,由各县(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。

(三)做好历史建筑周边建设管控。

各县(区)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历史建筑周边建设行为的管控,尤其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,凡对历史建筑风貌产生不利影响的,一律禁止建设。新建建筑应当在高度、体量、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,保护好历史建筑风貌和周边的景观环境。

(四)合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。

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。在保护历史建筑外观、风貌、安全的前提下,要采取多样化的利用手段,开展多元化的经营业态,实现保护与利用相统一,增强历史建筑的生命力,促进人民群众对历史建筑的功能体验和情感交流,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、使用价值、经济价值。

三、严格落实保护要求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

各县(区)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,迅速进行安排部署,落实专人负责历史建筑的调查、建档和保护工作,确保全面普查、全面挂牌、全面保护,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摸底调查、名单公布和建档保护工作。各县(区)分管负责人作为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一责任人,市城乡规划局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市文广新局作为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牵头部门,市级相关部门(单位)要依据职能职责,加强指导和监督。

(二)保护建筑原貌。

对历史建筑要“修旧如旧”,实现原址、原貌、原生态保护;正在使用的历史建筑,要尊重居民生活习惯,不盲目搬迁;对无人居住的历史建筑,要安排专人进行看护。禁止擅自改建、扩建和重建历史建筑,做到不拆真遗存、不建假古董。

(三)落实资金保障。

各县(区)人民政府要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,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建筑普查、建档和维护、守护,确保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有效、有序、有力开展。市人民政府将对历史建筑保护、利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。

(四)强化责任追究。

各县(区)人民政府、市级有关部门(单位)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加大工作力度,加强监管措施,减少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。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建筑破坏甚至损毁的,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。

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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